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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動態

        長沙外商投資企業撤資說明

        外資企業股東撤資,股份轉讓如何做賬務處理
        外資企業股東撤資,要看外資股份的退出形式,如果是選擇以減資方式退出的,在取得原外資企業審批部門批準的,需要在三個月內依法公告1-3次后,沒有債權人提出異議,并辦理工商登記變更后直接作實收資本--外資減少即可;如果是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在取得原外資企業審批部門批準的,并且受讓人是原中方合資經營方的,可依據相關批文和股權轉讓協議一方面調減外方資本,一方面調增原中方合資經營方的股權比例和實收資本。轉讓給第三人的,不論受讓對象是中方或外方,均需取得原外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批準,并按照轉讓的股權比例調整變更企業的出資人即可。
         
        在新公司法下,股權轉讓可以在股東之間自由進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取得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如果有誰不同意股權轉讓的,他就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受讓該股權。如果章程有規定的,可以與公司法的規定有不同。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就按規定來處理該股東的股權轉讓問題。曾為他人公司章程設計如某股東的股權不能轉讓給別人,也不能繼承。只能按原出資價格或者上年公司凈資產的比例轉讓給其他股東。這樣就能阻止惡意收購或者惡意轉讓股權,以免破壞了有限公司的人信基礎.如果章程沒有規定,那就按上述公司法的規定來處理。
         
         
        外資企業設立依法撤資的方式探討
        外國投資者根據《外資企業法》進行外資企業設立后并開始經營,外資企業會與原材料供應商、設備供應商、產品銷售客戶、提供服務的客戶、被聘用的勞動者、土地使用權人、房產所有權人、土地管理部門、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水電供應單位等各方面主體建立不同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或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外國投資者在擬訂撤資計劃時,應當全面審查、核實外資企業的法律狀態,并在充分掌握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分析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擬定全面的處理方案。其后,外國投資者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內容,在外資企業完成債權、債務清理、資產處置、職工安置、海關及稅務的清理等事務后,依法撤離在中國的投資,避免因不當的撤資方式導致承擔不必要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根據目前中國的《公司法》、《外資企業法》、《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國投資者依法撤資的方式主要有:(一)轉讓外資企業股權情況下的撤資在此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可通過轉讓其所持有的外資企業股權,獲得股權轉讓款,并將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交付給股權受讓人,實現其撤資的目的。該方式可以使外資企業的法人資格保持不變,有利于外資企業保持經營連續性,外國投資者采取此方式撤資需辦理的手續最為簡便、快速,但合適的股權受讓方可能難以尋找。(二)外資企業合并、分立情況下的撤資根據《公司法》第173條、第176條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可通過與其他合作者達成的合并、分立協議,將外資企業并入其他公司或分立為幾個公司,外資企業的有效資產、業務轉移到新的公司,外國投資者獲得相應公司的部分股權或相應的資產轉讓款后將原外資企業注銷,從而達到全部或部分撤資的目的。此方式的優點對于生產規模小、沒有市場優勢的中小型外資企業,外國投資者通過該方式順利實現撤資的可能性較小。(三)外資企業自行解散情況下的撤資根據《外資企業法》第21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72條第1款第(一)、(二)、(三)、(六)項、《公司法》第181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可通過外資企業的董事會做出決議,在外資企業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因董事會一致同意的其他原因而作出決議,解散公司。在此情況下,外國投資者應當在外資企業出現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外資企業進行正常清算,最終實現撤資的目的。如外國投資者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如外國投資者因沒有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履行或適當履行清算義務,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此方式在外資企業資產大于債務或資產與債務相當的情況下,清算組可通過與債權人的協商、談判簽訂協議等方式盡快結束清算程序,及時實現撤資計劃,但所需時間相對較長,并且外資企業清算過程中也會發生一定的清算成本。(四)外資企業被強制解散情況下的撤資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72條第1款第(五)項、《公司法》第181條第(四)項的規定,外資企業如果在經營過程中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節約能源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可能會被相關主管機關撤銷、責令關閉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自相關主管機關做出前述決定之日起,外資企業依法解散,外國投資者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外資企業進行清算。清算進展程序、工作內容、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處理措施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與外資企業自行解散清算時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在此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只能在對外資企業進行清算后,通過分配外資企業剩余財產的方式撤離其在外資企業的投資。此時,雖然外國投資者對清算程序的啟動無法控制,但在外資企業資產狀態、市場優勢地位相對較好的情況下,仍可通過積極的資產重組等方式及時撤資,并獲得較好的交易對價。(五)外資企業被司法解散情況下的撤資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如外資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法院依法判決外資企業解散的情況下,外國投資者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外資企業進行清算。外國投資者通過該方式撤資時,清算程序、清算要求、違反清算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均與外資企業被強制解散時的情況相同。(六)外資企業破產情況下的撤資外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如果確認已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根據《破產法》的規定選擇申請破產和解、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其中,破產清算程序也可由債權人、清算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僅適用于金融機構破產)申請啟動,在啟動時間方面還可在破產和解、破產重整程序終止的同時再啟動;破產重整程序可由債權人申請啟動,也可由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股東在破產清算程序啟動后至法院宣告破產前的期間內啟動。在破產和解程序中,外資企業可以通過與各類債權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達到減免外資企業債務的效果。外資企業根據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債務清償責任后,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其后,外國投資者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以股權轉讓及其他合理方式撤資,或通過注銷外資企業的方式實現撤資目的。在破產重整過程中,外資企業可充分運用法律規定的多種保護措施,獲得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的機會,并通過調整公司注冊資本、發行新股份或公司債券、債權轉股權、轉讓營業、資產重組等方法,達到清償債務、自我拯救、恢復經營能力的目的。在此過程中,外國投資者即可在選擇重整方案的同時實現撤資。此外,外資企業在被法院裁定進入破產和解或破產重整程序,但和解協議或重整方案無法正常執行的情況下,法院仍可裁定該外資企業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外國投資者通過外資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撤資時,最終一般難以分配到剩余財產。但從理論角度分析,在特殊情況下如某項資產的突然升值等,外國投資者也存在分配到部分剩余財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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